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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房改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

2013年09月02日 16:47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记者27日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根据这份名为《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据了解,这一政策主要针对一些应税单位将房改房出售给职工后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情况,按照以前规定,这部分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应税单位,仍需要参照企业纳税政策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这部分房产的城镇土地税如何缴纳将参照个人住房用地政策。

  根据我国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目前我国实际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等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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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hs.zhijia.com/news/20130902/7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