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扫描到手机 政策 来源: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3-02-26 16:57 字号:T|T

  经衡水市人民政府批准,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 公开公告 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公告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

四、 本次公开公告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公告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13年02月25日2013年03月16日衡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局窗口 获取 公开公告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13年02月25日2013年03月16日衡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局窗口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03月16日16时0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3年03月16日17时00分 前确认其投标、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公告活动定于2013年03月26日16时00分 在 市政府政务中心(其他出让方式、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受让者必须按照衡水市城乡规划局2012年9月28日和2009年5月11日给我局出具的复函及2008年11月10日对市区“一拆两改”指挥部出具的衡地规(2008)068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以及市安全局、市环保局、市地震管理办公室和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建设。该宗地拟不在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我局将根据2013年3月16日报名截止时取得竞买资格人数的多少确定上述宗地的出让方式。一家竞买人取得竞买资格时,采取挂牌方式;两家以上(含两家)竞买人取得竞买资格时,采取拍卖方式。上述宗地确定为拍卖方式后,我局委托衡水市捷诚土地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拍卖。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
    申请人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即报名)的时间分为两段:
    1、第一段报名时间为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3月16日的工作时间,交纳公开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16日16时。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公开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3年3月16日17时统一确认其公开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公开出让活动的方式、时间和地点。2013年3月16日17时确定为拍卖方式后,不再接受报名。至拍卖活动开始时,不因竞买人数的变化而改变出让方式。
    2、第二段报名时间的前提为2013年3月16日17时确定为挂牌方式后,在2013年3月17日至2013年3月24日工作时间继续接受报名,交纳公开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24日16时。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公开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随时确认其公开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公开出让活动的方式、时间和地点。至报名截止时,不因竞买人数的变化而改变出让方式。
    挂牌时间从2013年3月17日9点到2013年3月26日16时的工作时间,地点为市政府政务中心。其他出让方式、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上述起止时间为节假日的,起止时间顺延。
    自成交确认之日起10日内,竞得人应与市区“一拆两改”指挥部签订落实补偿的协议,成交确认书与协议同时生效,缺一不可,不能按时签订协议的,成交确认书作废。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成交确认书生效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必须与我局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终止供地,定金不予退还。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受让人必须交清成交总价款即土地出让金。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合同约定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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