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银行呼之欲出:包头等89城贷款率低于45%(2)

扫描到手机 金融 来源:地产中国网综合 发布日期:2014-09-18 09:29 字号:T|T

摘要:《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封闭管理,地区间的资金无法调剂使用,导致了部分地区 有钱无贷,部分地区有贷无钱的局面。一些城市资金供给紧张,中西部城市资金则大量结余闲置,异化为银行低成本运行资金。住建部公积金监管司提供的最新统计 报告显示,包头、运城等89个城市的公积金个人贷款率低于45%,部分地区公积金运用率则达到90%以上,流动性风险很容易超越危险的临界水平。

避免刺激房价上涨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相较商业金融机构,公积金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率较低,遏制了过度发放房地产 贷款,避免了刺激房价上涨和导致房地产泡沫。同时,可以实现公积金管理从“行政化”向“金融化”的转变,真正成为政策性住宅金融企业,解决现行住房公积金 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债券融资支持方式更可取,也可支持保障房建设。以贷款形式来直接支持保障房建设,收益看起来有保证, 但风险过大,而且管理要求很高。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认为,通过购买债券的形式可以间接为保障房建设提供融资,由财政部发行住房债券,由公积金 银行以闲置资金来自由认购。这些债券不仅信誉高,安全性好,还可以随时在债券市场和银行间上市交易,流动性强。

其次,打破公积金区域化管理制度,像银行一样全国流通。住房公积金最需要打破区域化管理体制,实现资金的跨 区域调度配置。公积金银行在执行政策性业务的基础上,严格实施规范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各地分支机构在业务管理上有一定的自裁权利和自由度,但有全国中 心和统一的运作原则,资金实施全国统一集中调度,强化整体的抗风险能力。

再次,解决住房公积金权属不清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 法律地位没有规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张东说,通过公积金银行,缴存人缴存的专项住房储蓄资金———公积金成为银行的资产,缴存人和银行之 间通过住房储蓄合同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缴存人有权取出住房公积金。还有,理顺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与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当前,由 于《条例》规定不清,导致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乱、界定不清晰。而公积金银行模式中,缴存人缴存的公积金属于银行资产,银行是资产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资产 经营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归银行所有,缴存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比如购买房屋或退休等)取出所缴存的公积金。

最后,强化了住房公积金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不仅承担着决策职 能,还承担着监督职能。陈杰说,现行的“管委会”决策实质上是政府部门决策、政府官员决策。公积金银行就不存在外在的管理委员会,其内化为银行董事会,银 行董事与银行之间形成利益关系并受到法律约束。

责任编辑:姚玲玲 关键字:公积金银行公积金贷款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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