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旧城区改建要征房需九成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扫描到手机 政策 来源:钱江晚报 发布日期:2014-09-30 15:12 字号:T|T

摘要:因为旧城区改建而征收的房屋,需要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如果被征收人搬迁后比较长时间内,拿不到调换的房屋怎么办……10月1日,《浙江 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要正式实施了,昨天,省人大为此联合省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的出台实施进行了解读。

因为旧城区改建而征收的房屋,需要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如果被征收人搬迁后比较长时间内,拿不到调换的房屋怎么办……10月1日,《浙江 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要正式实施了,昨天,省人大为此联合省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的出台实施进行了解读。

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

要经过九成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先来说说为什么会出台这个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过去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做了重大 调整。结合浙江的实际,省人大常委会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列入了2013年和2014年的立法计划,并最终于今年5月28日经省十二 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房屋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一,这部条例对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的情形作了特别规定。

一是要求旧城区改建前应当先进行意愿征询,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二是要求补偿协议的签约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不过,有一点要强调的是,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的情形,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如因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则不适用。

搬迁过渡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超期要给予被征收人相应补偿

在房屋征收的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些情况,就是被征收人搬迁后迟迟拿不到房屋。有的甚至在被征收人搬迁后十多年仍不能交付房屋。对这种情况,条例也做了保障性规定。

首先对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期限,也就是过渡期限作了规定,一般是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如果产权调换房屋是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的高层建筑的,为三十六个月。

其次,如果超过过渡期限的,房屋征收部门要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从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房屋征收部门如果逾期还没有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过渡期限届满超过二十四个月还未交付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 供其他产权调换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六个月内交付与原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现房,并按规定计算、结清差价。同时,对不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 逾期不提供现房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

停业补偿不低于房价百分之五

在征收补偿中,被征收房屋能够得到多少补偿款,评估机构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 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同时,明确参加投票确定 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在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方面,要求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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