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迈出步伐将带来什么 (3)

扫描到手机 政策 来源:河南日报 发布日期:2014-08-21 09:10 字号:T|T

摘要: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据了解,权利人一般应该包括不动产所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通常是指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不动产权利人的子女、拟购不动产的人、拟租赁不动产的人等。

公众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强烈关注,还在于这一制度被看作有平抑过高房价的作用。地产大佬潘石屹在去年就曾公开表示,一旦实施不动产统 一登记,房价马上就会下跌。但分析者认为,这一举措会导致不便公开信息的房子抛售或转移,但对大多数普通人来说更多的是心理层面的影响。抛售的房子量有多 大、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房价,有待观察。

 农房也能确权发证,不动产登记“城乡统一”

作为农村居民最重要的个人财产,农房被纳入不动产登记。在《意见稿》发布之前的8月10日,五部门发文明确“农房”将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

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的通知》,明确要求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 证的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

这是国务院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来,有关部门首次联合发文,明确阐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城乡统一”的重要意义。

据了解,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我国开始探索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试点。经过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停滞,1999年之后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全面加快,2008年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开始走上舞台,直到此次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将农房一并 纳入不动产登记,为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打开了通道。

在此之前,农房除了居住,难以抵押担保和转让受益。如今,将农房与宅基地一起并入不动产登记,房地一体,在法律和政策体系中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记者注意到,《意见稿》中关于住房,只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并没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区分。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认为此举意义重大,“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是建立在同步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没有证书来证明产权关系,那么未来宅基地用房若是在市场化的基础上流通、入股的话,如果没有统一登记环节,这些都无从谈起。”

责任编辑:姚玲玲 关键字: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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