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冀州设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

扫描到手机 本地 来源:河北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4-11-04 09:25 字号:T|T

摘要:为从源头上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顽疾,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近日,冀州市出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将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为从源头上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顽疾,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近日,冀州市出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将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要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 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预储金缴存比例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建设施工合同总造价的4%缴存;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0日内,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的6%续缴;主体验收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的10%续缴。

该市还规定,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工资表经现场公示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银行确 认后,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预储金账户一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银行应当向当地人社保障部门和住建部门报告。当预储金账户 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支付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当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划转预储金超过一个月时, 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当地住建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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