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最大亮点是"统一"(2)

扫描到手机 政策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日期:2014-08-04 08:12 字号:T|T

摘要:7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强调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影响。会议决定,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将征求意见稿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再推进相关法律修改工作。

“不动产登记现在是要建立全面的、由一个部门领导的登记制度,但是这个登记制度不能把前面所有的登记都否定掉,那样的话难度太大。”陈宝存说,所以暂时保留原有的。不能在登记期间,任何东西都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就把以前的废除,需要逐渐替换。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说:“不动产登记的整个目的就是稳定不动产的权属关系。”因此,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 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影响,这是很有必要的。楼建波说,逻辑上其实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现在采用的这种;另一种是 规定期限,要求规定时间内,老百姓自己完成登记。但第二种做法,“会给广大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只要承认原有登记簿信息的效力”就可以。

“对既往已经发生的合法权利,法律都是承认的。立法颁布以后,新产生的权属就按照新法律来办。”在孙宪忠看来,新旧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矛盾,登记 簿统一才是最大的问题。孙宪忠表示,按照《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该条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法律功能就是 为确定物权建立法律根据。不动产登记发挥的法律根据的作用,主要是在确定物权是否存在,或者确定物权转移是否已经生效等环节中,法官或者其他司法实践家, 以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和权利人,作为法律推定正确的物权和权利人,并予以承认和保护的法律分析和裁判的规则。“这个登记簿才是权利的根据。”孙宪忠 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陈宝存认为,无论是土地还是房屋,最后都将纳入一个产权管理制度之下。但目前,各项制度混乱,且有冲突,所以不动产登记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他 还表示,大家现在对不动产登记有误解。“实际上不动产登记当时在物权法上说得很清楚,是产权的持有人、使用人主动要求登记才登记,不是强制性登记,不是行 政管理的手段,而是服务的手段。”这是政府保护产权的一种方式,是产权制度逐渐发展的一个方向。

在陈宝存看来,整个不动产登记的真实目的,“是服务大家,保护大家的产权”。即政府承认并保护产权,保护私有财产。并不是为了打压房地产,“跟房地产没有直接的线性关系”。

至于不动产登记对征收房产税的影响,陈宝存认为,“大家把事情想得太简单了”。想征收房产税,必须有一个准确的、让老百姓都认可的评估价格,但现在并没有。同时存在太多拉锯的过程,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

“我们现在物权法改在最前面,但是别的法规还未进行修改”,这导致法律法规中一些内容是冲突的,需要逐渐的调节。陈宝存表示,“目前需要政府踏踏实实做这些工作,欲速则不达”,就目前的局面来看,不动产统一登记短期内对房地产市场不会造成影响。

  

责任编辑:姚玲玲 关键字: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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