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出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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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来源:河北日报
发布日期:2014-10-24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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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教育公共服务设施,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的建设管理,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邢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新开发建设住宅区总体规划时,应对教育设施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具体位置和设置规模,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凡没有按规定要求规划配建教育设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八条 配建的教育设施属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土地出让时在规划条件中注明由开发企业负责按设置规模和定额指标配建,建成后整体产权无偿移交属地政府,具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配建的教育设施及其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拍卖和抵押。
开发企业应依法履行教育设施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义务,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设施规划》中已规划的教育设施地块,土地出让时应整体考虑,不得舍下教育设施用地部分分割出让。
第十条 配套教育设施应与住宅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招标、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在三个月内连同审批证件及所有图文资料一并无偿移交属地政府。
第十一条 “四改项目”按照《设施规划》应迁址新建的教育设施,开发企业应按属地政府要求并根据统一规划负责进行迁建,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新教育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方可拆除原有教育设施。
第十二条 未开工建设的住宅区所在地块,《设施规划》中已经明确规划了教育设施的,开发企业应严格按规划配(扩、迁)建相应的教育设施。
第十三条 已开工建设未同步或未按规模和指标配(扩、迁)建已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的住宅区项目,开发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在建的项目,应立即着手进行补充规划、设计,并按要求在住宅区首期项目竣工前开工建设,与二期项目同步验收。
已建设完工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立即着手按属地政府统一规划要求和标准实施配建或配建补足部分。待配建完成后,一并最后验收。
第十四条 新建未达到配建规模和已开工未达到配建规模的住宅区建设项目,以十万平方米为基数,开发企业依据《定额指标》规定要求,按实际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同比例参加属地政府主导的新(改、扩、迁)建教育设施。
未按要求参加配建教育设施的项目,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不予其竣工验收。
已完工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待按要求参加教育设施配建完成后,一并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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