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出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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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来源:河北日报
发布日期:2014-10-24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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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教育公共服务设施,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的建设管理,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邢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市和属地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建议函,规划、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立即暂停办理其住宅项目的所有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应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要求。
配(扩、迁)建的教育设施在办理建设及验收手续时,享受本级政府权限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已建成住宅区的配套教育设施清查和已配建教育设施清理接收工作,由相关属地政府会同市教育、发改、规划、建设、公安、房管等部门负责。
开 发企业未按要求配(扩、迁)建或未移交配套教育设施的,由市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三个月内启动补建整改或完成无偿移交。逾期未改正补建 或没有移交的,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一切涉及该企业的规划、施工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依法取消其在邢台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参与资格,记 录公布企业诚信“黑名单”。
第十八条 市和相关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纳入整体和辖区教育事业统筹管理,合理配备教育教学设备和师资,统一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2011年1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印发实施至本办法生效,凡市区住宅区建设项目已按规划正在建设或已经建成的配套教育设施,应按本办法规定要求无偿移交属地政府管理使用。
未按规划要求配建教育设施和配建不足的,开发企业应依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参加由属地政府主导的统一配(扩、迁、新)建工作。
第二十条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16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孟祥伟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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