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将异地互认 广州暂时仍须交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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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日期:2014-10-15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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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 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 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 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 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可用公积金贷款购买
首套自住房或
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
户籍所在地
连续足额缴存
住房公积金
6个月(含)以上
就业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以及转移接续,广州此前已开展过相关探索,并有具体根据职工需要,进行过贴心服务的案例,不过尚未形成机制。下一步,将在接到具体要求之后,研究落实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地执行。
● 《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 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原则,《通知》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记者发现,与9月30日出台的央行房贷新政相比,这次三部门出台的公积金政策依然按照原有规定对贷款对象的套数进行严格限定,并没有放松首套房贷的口子。
● 《通知》还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 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记者了解到,目前广州公积金的存贷比为83%,较今年设定的80%的目标要高,但距离85%的水平还有一定的距离。然而,广州依然在上周六原则 通过了包括“贷过不能再贷”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昨日向记者表示,将在看到具体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后,再根据广州的实际情况研 究如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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